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
博士生 盧俊偉
淺論台灣立委新選制與公民投票制度 立委選制
2005年修憲之後,將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從原來的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,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。2008年1月12日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,是我國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選舉制度後,首次舉辦的立法委員改選。
過去台灣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:單記非讓渡投票(SNTV)
在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前,我國立委選舉所採行的是複數選區的「單記非讓渡投票法」(Single Non-transferable Vote, SNTV)與政黨比例代表聯立一票制。其運作方式是:
1、 一個選區中可選出多名立法委員,也就是所謂的複數選區制度。每一個選區以該選區應選席次相對得票較高的幾位候選人當選。
2、 選民在選舉中只能投一張選票(單記),這一票投給某區域立委候選人之後,並不可把票讓渡給其他候選人(非讓渡)。
3、 在選民將選票投給某一區域立委候選人後,此一票併入該區域候選人之所屬政黨的得票數,然後按比例計算該政黨在不分區立委部份的席次。例如過去選民可能把這一票投給隷屬民進黨的A立委區域候選人,而選民的這一票就自動納入民進黨的全國得票數中,然後再依據民進黨全國得票率,按比例地計算民進黨可以在不分區立委部份得到多少席次。
立委選舉新制:單一選區兩票制
新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參考目前德國、日本等12個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制度。依據2005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:
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,依左列規定選出之,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:
一、自由地區直轄市、縣市七十三人。每縣市至少一人。
二、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。
三、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。
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、縣市人口比例分配,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。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,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,各政黨當選名單中,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
換言之,自第七屆立法委員開始,其產生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,同時立法委員席次減半(由原來的235席減半為113席)。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運作方式是:
1、 立法委員有73席是由各直轄市、縣市所選出(所謂的區域立委),有34席是依政黨得票比例計算分配,另6席是由山地及平地原住民選舉產生。
2、 每一位合格選民擁有兩張選票,第一張票投區域立委候選人,第二張票投給政黨(兩票制)。
3、 區域立委選舉部份是按照單一選區的方式產生,也就是在一個選區內只能產生一位立委(也稱為「小選區制」)。選民只能投票給一個立委候選人(也是「單記」原則)。每一選區只有一人當選,候選人必須取得該選區最高票,才能勝出。
4、 不分區立委的產生,則是依據各政黨在第二張政黨票的得票數,按比例方式計算產生。但門檻是該政黨在政黨票得票率上,必須達到5%才有資格參與不分區的席次分配。
5、 不過在原住民6席立委部份,還是維持原來的複數選區制度,以平地和山地區分為兩大選區,各選區各自選出3席原住民立委。
新選舉制度的特點
以目前德國及日本實行的經驗來看,由於推行單一選區兩票制,區域立委候選人必須在該選區贏得最高票才能當選,因而促使其在選舉策略上必須採取溫和的中間路線,以贏得絕大多數的選民支持,因此較偏激立場的候選人在此選舉制度之下較不易當選。
另外,這種選舉制度也容易產生政黨對決的情勢,因此對大黨較為有利,小黨候選人在此選舉制度中不易獲得勝選,而僅能希望在政黨票部份,爭取更多選民的認同和支持。
公民投票制度
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項公民投票權,並規定由立法院立法行之。但過去由於立法院遲未立法,因此除基本的選舉、罷免權之外,創制及複決權卻無法可資依循。
2003年立法院終於通過了《公民投票法》,並於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。但由於國民黨對於以公投方式更改國號、領土或國旗等方面的疑慮,因此在公民投票法中加入了各種限制,例如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、高連署門檻等,使得我國的公民投票法被戲稱為「鳥籠公投」,妨害了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本權利。
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,其適用範圍,依公投法第2條規定:
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:
一、法律之複決。
二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。
三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
四、憲法修正案之複決。
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:
一、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。
二、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。
三、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
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。
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,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(簡稱審議委員會)為之。
公民投票發動的程序
全國性公民投票部份:
依發動者可分為三類,分別由人民、立法院、行政部門發動等。
第一,由人民發動:
1、 依據公投法第9~25條規定,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的提出,應由包括一名領銜人在內的提案人提出,提案人人數則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。公民投票案之提出,以一案一事項為限。
2、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,十日內完成審核,提案不合規定者,應予駁回。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,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,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。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,並開始進行連署程序。
3、 全國性公民投票如涉及法律之複決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時,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。
4、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,經查對無誤後,公民投票案正式成立。
5、 最後,進行該案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時,投票人數須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
第二,由立法院發動:
1、 立法院對於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事項,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,得附具主文、理由書,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,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。
第三,由行政部門發動:
1、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,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,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,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,交付公民投票。(防禦性公投)
地方性公民投票部份:
依公投法第26~29條規定:
1、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提出。
2、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,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、縣 (市)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。
3、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,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、縣 (市)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。
4、 選舉委員會收到連署人名冊,經查對無誤後,公民投票案正式成立。
5、 最後,進行公民投票案投票,投票人數須達直轄市、縣 (市)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